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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下调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等四部委文件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市政府批准,2016 年 5 月 1 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由单位和职工各 15% 调整为 12%。

缴存比例超过 12% 的单位,应在缴存 5 月份公积金时进行调整。具体办理方法为,单位缴存 2016 年 4 月份住房公积金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动为单位调整 2016 年 5 月和 6 月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后职工缴存基数保持不变,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 12%。单位可通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或到分中心、管理部对调整后月缴存额进行查看和确认。确认后,单位可当时继续办理 2016 年 5 月和 6 月住房公积金汇缴。尚未缴存 2016 年 4 月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按原缴存比例进行按月补缴后再按上述流程办理缴存额调整及缴存手续。单位汇缴 6 月住房公积金后,7 月份仍将再次参照 2016 年度缴存额调整政策进行月缴存额的调整。

上一年度亏损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企业,可在 5% – 10% 之间自主选择。

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单位到分中心、管理部领取或登录“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站”打印申请表,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2014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降低 2016 年 5 月和 6 月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手续,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实施,7 月缴存比例参照 2016 年缴存额调整政策进行再次调整。

特别提示缴存比例下降的公积金贷款职工,由于这次缴存比例下降,部分公积金贷款职工月缴存金额减少,对于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多的贷款职工来说,委托提取资金将减少,因此职工务必在每月还款日前关注还款代扣卡里的余额,如卡内余额少于当月应还款额要及时补足,以避免贷款逾期。

转自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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