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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实施

为加大对我市缴存职工住房消费支持力度,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我市自 5 月 25 日起对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政策进行调整。

降低首付款比例。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购房价款的 20%。我市原政策是,职工家庭购买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含)以下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为 20%,90 平方米以上为 30%;

购买第二套及其他符合我市购房条件自有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购房价款的 50% 调整为不低于 30%。

提高贷款最高限额。职工本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统一上调至 60 万元。我市原政策是,职工本人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限额为 40 万元,职工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补贴的,最高限额为 50 万元;

职工及配偶双方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统一上调至 80 万元。我市原政策是,职工及配偶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 60 万元,本人或其配偶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补贴的,贷款最高限额为 70 万元。

贷款条件、期限等其他贷款政策保持不变。上述两项政策的调整,可大幅提高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的实际可贷额度。

具体的文件、业务办理流程、要件,请登录住房公积金互联网站(www.zfgjj.cn)、手机 APP 查询,或者拨打住房公积金客服热线 12329 和官方微博“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发布”咨询。

转自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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